哈尔滨天罡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金莱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天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民初1673号
原告:长春金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313号(百脑汇长春店4层CCA4A01号、CCA4B02号、CCA4A02号)。
法定代表人:程志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洪臣,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
被告:哈尔滨天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41号6层614室。
法定代表人:闫起华,总经理。
原告长春金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天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长春金莱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金莱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金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00元,减半收取计460.00元,由原告长春金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乔 木
人民陪审员 姜 雪
人民陪审员 罗耀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