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奥嘉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奥嘉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新广能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481民初4017号
原告:杭州奥嘉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浙江新广能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杭州奥嘉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广能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2日、2018年8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两次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奥嘉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4240元、税金4705.31元、违约金86719.52元(2016年5月30日至2018年4月28日),合计145664.83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2日签订球场合同书,将海宁市钱江君庭酒店网球场工程承包给原告公司施工,合同总价为124240元。合同约定,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未能全面履行合同属违约。违约方在违约期间按合同总价每日千万之五支付违约罚金。现原告根据实际情况,将违约金进行调整。现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超一年。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开具并交付全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于2016年5月30日出具收条,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款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4240元,以及以48028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212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倍计算的利息。
被告浙江新广能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书面辩称,1、涉案工程质量因未达验收标准,致使业主单位至今未予验收,原告起诉付款的条件未成就。网球场建好后,当时仅进行了外观验收,在使用了半年不到的时间,业主方提出网球场地油漆大面积脱落。后经现场查看,原告在施工时只使用了普通油漆,未使用室外专用油漆,对此,业主方对被告进行了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处罚,对网球场也未予以验收,在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了网球场所应达到的技术要求,关于付款方式,约定球场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43484元,现因原告施工质量未达标致使网球场仍未验收,原告起诉的付款条件未成就;2、原告所主张的计算方式不合理,违约金过高。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球场合同书》、收条各1份、发票3份、付款凭证1组(2页),由于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只能对证据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对上述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向海宁市宏达置业有限公司调取的《钱江君庭酒店网球工程验收表》1份,该表显示涉案网球场工程已于2016年8月16日进行验收,原告对此无异议,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5年10月,原告杭州奥嘉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广能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球场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坐落于海宁市盐官镇的海宁市钱江君庭酒店网球场工程,施工工期为20工作日,工程总价款为124240元,包含人工、机械、材料、运输装卸、安装等一切费用(不含税),付款方式为:围网、灯光工程结束后七个日历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74544元(合同总价60%),球场竣工验收合格五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43484元(合同总价35%),***6212元(合同总价5%)在质保期满一年期满后一周内无息一次性付清。工程完工后,由被告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原告提供相关产品技术材料,球场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否则视为验收合格。双方同时约定,被告必须保证及时支付合同款项,若未能按合同支付的,须向原告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的5‰计算,原告自愿调整该违约金计算标准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016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送达金额为12424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及金额为4705.31元的税收缴款书2份,由***签收。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70000元,其中40000元由被告于2016年6月3日通过银行转账进行支付,工程款余款54240元至今未支付。涉案网球场工程于2016年8月16日通过验收。
本院认为,被告承建了海宁市钱江君庭酒店网球场工程后,将其中的硬地丙烯酸运动地面、球场专用灯光、PE包塑围网、中心柱、中线网工程以总价124240元(不含税)分包给原告施工的事实清楚,根据双方所签合同,围网、灯光工程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历天内需支付60%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五个日历天内支付35%工程款,余下总价5%系***,于质保期一年期满后一周内无息一次性付清,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8月16日验收合格,故上述付款条件均已成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42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根据原、被告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原告有权被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自愿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涉案工程于2016年8月16日经验收合格,故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以48028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212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倍计算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新广能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奥嘉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4240元,以及以48028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212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6元,减半收取578元,由被告浙江新广能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页
1.如当事人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的,需按照本院送达的《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收款单位、银行、帐号、金额及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
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