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3民初1995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男,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男,1978年8月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吉林省劝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长德新区**花园C区53栋101号长德军创基地、一楼总部经济109-1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