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1民初12642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住黄岛区。
被告:青岛长天建设有限公司,住址:黄岛区长江街道办事处两埠岸社区**。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青岛长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已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本院未查找到***本人,不能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案公告送达需原告预交公告费,原告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致使本案无法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陶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