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0777号
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毕雷鸣,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飞,山东柱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青岛西海岸灵山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长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戴振军,总经理。
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与被告青岛长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判员 刘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