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松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原告吉林市松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韩屯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158号
原告:吉林市松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腰屯村。
法定代表人:郝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韩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韩屯村。
法定代表人:胡彦,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受理原告吉林市松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韩屯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松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松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韩屯村村民委员会名下,存于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经营管理站的存款6300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郝劲松名下,坐落于吉林市高新区滨江西路2700号五星国际城x号楼xxx号,房权证号为xxxx的房产。
上列财产的冻结、查封期限均为二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原告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大民
审 判 员  邵 洪
代理审判员  胡明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籍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