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松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吉林市松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延边海兰湖风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79号
原告:吉林市松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郝劲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延边海兰湖风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朝阳街。
法定代表人:崔莲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松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延边海兰湖风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松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延边海兰湖风景有限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吉林市松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冰
代理审判员 高 源
代理审判员 吕瑛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新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