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引黄济青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平度市引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3815号 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鸿电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平度市引***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大道5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消毒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内升水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引***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青岛***消毒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