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3815号
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鸿电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平度市引***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大道5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消毒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内升水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引***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青岛***消毒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