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某某架杆租赁站、平度市引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03执保503号
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架杆租赁站,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富源街道***395号。
经营者:***。
被申请人:平度市引***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大道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架杆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平度市引***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三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以保全,保全价值共计8万元。申请人以沾化天虹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承诺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平度市引***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以冻结,保全价值共计8万元。保全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