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0104民初5039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95年10月10日出生,住西宁市。
被告:青海粤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241664,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詹福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90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西宁市。
原告***与被告青海粤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海粤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70元,全额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马元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 瑞
书 记 员 董新华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