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0104民初4875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6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青海开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青海粤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241664,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詹福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钦城,男,汉族,1996年9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该公司行政主管,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女,汉族,1990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西宁市。
原告***与被告青海粤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海粤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辛皎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娜娜
书 记 员 赵晓玲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