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558号
原告:山东陆丰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崮云湖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7381627783。
法定代表人:宋继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男,济南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琦泉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海路219号华创观礼中心4号楼19层1-19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933954R。
法定代表人:冉军。
原告山东陆丰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琦泉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陆丰容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陆丰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