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13执保1376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陆丰容器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天润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0113财保38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天润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保全人山东陆丰容器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杜杰
书记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