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陆丰容器有限公司

山东陆丰容器有限公司与聊城昌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民初4537号

原告:山东陆丰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聊城昌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

原告山东陆丰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昌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陆丰容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陆丰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冉 然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珂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