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陆丰容器有限公司

山东陆丰容器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民初1499号
原告:山东陆丰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办人:宋继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济南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张夏街道办事处下龙化196-1号。
原告山东陆丰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陆丰容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陆丰容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陆丰容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2元,减半收取1106元,由原告山东陆丰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庆美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车 菲
书 记 员 王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