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6593号
原告:青岛鑫鸿扬工控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兆,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胶县,系青岛鑫鸿扬工控自动化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陆丰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崮云湖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宋万明。
原告青岛鑫鸿扬工控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鸿扬公司)与被告山东陆丰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丰容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鑫鸿扬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鑫鸿扬工控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陶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