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顺达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城顺达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铭发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2民初418号
原告:沈阳城顺达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104号3门306室。
法定代表人:杨大勇,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铭发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梅村锡泰路570号风雷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吕铭。
原告沈阳城顺达工业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铭发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沈阳城顺达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城顺达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城顺达工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祁巍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常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