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顺达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城顺达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16340号
原告:***,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省凌源市。
被告:沈阳城顺达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104号3门306室。
法定代表人:杨大勇。
原告***诉被告沈阳城顺达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7月24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春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程慧
书记员廖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