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2民初143号
原告: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建工三村13幢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316205950F。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城顺达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104号3门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74849956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城顺达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经审查,原告未足额缴纳诉讼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皓天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坤
书 记 员 王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