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1707号
原告:苏州创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宝带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86615925Y。
法定代表人:仲从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连文,江苏凯尔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灿,江苏凯尔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泰达******信用代码:91120116592903165X。
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娟,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苏州创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苏州创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创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创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苏州创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佳欣
书记员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