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5民初5585号
原告:苏州创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宝带西路5001号一幢421室。
法定代表人:仲从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红,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8号。
负责人: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创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诉讼中,原告苏州创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创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州创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