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宏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鼎市硖门兴瑞航道清淤工程队与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闽0921民初1593号
原告福鼎市硖门兴瑞航道清淤工程队(以下简称硖门施工队)与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四航公司)、江苏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合建设公司)、第三人霞浦县宏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晨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硖门施工队经营者詹照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怀宝、被告中交四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成、黄瑕、三合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康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宏晨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分析认为,硖门施工队提供的证据《示范快堆海工工程I标段一示范快堆厂区北侧海域挖泥施工结算合同》的附件《霞浦核电600MW示范快堆厂区北侧海域挖泥后联测移交单》《霞浦核电600MW示范快堆厂区北侧海域挖泥后移交区域计量说明》复印件,经庭审确认原件由中交四航公司和三合建设公司持有,中交四航公司对该二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其又拒不提供原件核对,其异议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该二份证据中,“项目部”为中交四航公司,“移交单位”为硖门施工队,“接收单位”为三合建设公司、宏晨建筑公司,《霞浦核电600MW示范快堆厂区北侧海域挖泥后联测移交单》第三项和《霞浦核电600MW示范快堆厂区北侧海域挖泥后移交区域计量说明》第二项均载明“原属于硖门施工队实施挖泥施工后的北侧海域挖泥区域拟计划由三合建设公司、宏晨建筑公司继续进行挖泥施工”,根据上述载明内容,可以认定北侧海域挖泥区域挖泥工程系由中交四航公司总承包,分包给硖门施工队承包施工,后移交给三合建设公司、宏晨建筑公司继续施工,故硖门施工队主张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是中交四航公司,能与上述证据印证,本院予以认可。硖门施工队提供的证据《示范快堆海工工程I标段一示范快堆厂区北侧海域挖泥施工结算合同》,主文第三项第二点约定“工程结束,核实签证后,乙方(硖门施工队)提供增值税发票,甲方(三合建设公司)在收到上游单位(中交四航公司)对应的工程款后按照上游单位付款建议付给乙方”,可以认定双方的约定为三合建设公司收到中交四航公司应付给硖门施工队的工程款后,代为向硖门施工队支付,该证据也印证了中交四航公司为硖门施工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人。硖门施工队提供的微信对话资料以及本案的其他证据,不能证明三合建设公司有收到中交四航公司委托向硖门施工队支付的工程款,故本案的1837549.35元工程款,三合建设公司没有支付款项及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间,中交四航公司将承包工程项目中的示范快推厂区北侧海域挖泥工程发包给硖门施工队施工。2018年5月27日,硖门施工队、中交四航公司、三合建设公司、宏晨建筑公司共同确认,硖门施工队已完成的工程量计价款1837549.35元,硖门施工队将剩余工程移交给三合建设公司、宏晨建筑公司继续施工。三合建设公司收到中交四航公司应付给硖门施工队的工程款后,代为向硖门施工队支付。 本院认为,硖门施工队与中交四航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结算确认硖门施工队已完成的工程量计价款1837549.35元,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硖门施工队诉请中交四航公司支付工程款1837549.35元,及自2019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本案中,三合建设公司与硖门施工队约定的是,三合建设公司收到中交四航公司应付给硖门施工队的工程款后代为向硖门施工队支付,但没有证据证明三合建设公司收到该工程款,硖门施工队诉请三合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硖门施工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人及三合建设公司是否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
一、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福鼎市硖门兴瑞航道清淤工程队支付工程款1837549.35元,及自2019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利息; 二、驳回福鼎市硖门兴瑞航道清淤工程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69元,由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黄家华
书记员  王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