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宏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21民初2459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环南路**华乾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壬旭。 第三人:***,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第三人:霞浦县宏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福建省天时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山河路**蔚蓝尊品******/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东金东海公司”)、第三人***、霞浦县宏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天时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 ***、***诉称,2020年6月25日,广东金东海公司违反双方于2013年12月25日签订的《福建霞浦台湾水产集散中心三沙疏港公路与围填海工程BT项目框架协议书》(下称“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二)之约定,擅自与本案第三人***、霞浦县宏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天时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霞浦台湾水产集散中心三沙疏港公路与围填海工程BT项目四方协议书》(下称“四方协议”,该项目简称“BT项目”)。其与广东金东海公司之间的框架协议,明确了双方就BT项目上的权利义务。根据框架协议,***、***系BT项目的实际权利人,广东金东海公司系BT项目的被挂靠一方。即本案中BT项目实际权利人为以***、***等人。另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民终3217号判决书第4页所述,广东金东海公司自认“霞浦BT项目系***、***等借用广东金东海公司资质承包施工,该项目筹款义务以及项目收益均归于挂靠人,广东金东海公司仅收取5%管理费。据此,可知广东金东海公司无权处分BT项目权利。BT项目实际权利人除***与***外,另有一名合伙人为***,本案第三人之一***系***配偶,在四方协议签订过程中,***虽然是合伙人之一***的配偶,但各合伙人从未就此重大事项授权给***即***无权处置该BT项目的任何权利,***在事先没有得到合伙人的有效授权情况下,无权以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签订本协议。事后,各合伙人也未对就此事项进行追认。广东金东海公司并非该BT项目权利人,而***、***、***等三名合伙人才是项目实际权利人。广东金东海公司在项目进行期间也未成为实际权利人,故广东金东海公司、***明知自己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仍然与其他各方签订四方协议,该行为***、***不予追认。霞浦县宏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20年1月份即知道该项目的实际权利人为***、***和***三人。***与***、***之间也多次联系,亦知道该BT项目实际权利人的事实。福建省天时利建设工程有隈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签订四方协议前已经知道该项目的实际权利人为***、***和***三人。广东金东海公司明知自己不是福建省霞浦台湾水产品集散中心、三沙疏港公路与围填海工程BT项目的实际权利人情况下,擅自处分该BT项目权益,与各方签订“四方协议”违反框架协议约定,属于重大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被告退还管理费用50万元。四方协议其他三方对此项目的实际权利人为***、***的事实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知悉,但仍与被告签订四方协议,其对此依法保留相应法律权利。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广东金东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其已支付给广东金东海公司的项目管理费用50万元。 广东金东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向其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所依据的是框架协议,但在该协议中,***、***并非主合同的相对方,其仅是担保方,无权依据主合同权益向其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也不能依据主合同的履行地作为本案的管辖依据。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其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其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本案应当由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要求广东金东海公司退还其已支付的项目管理费用50万元,系基于双方之间签订的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二),该协议实为挂靠协议,***、***依据该协议向广东金东海公司支付管理费,故本案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本案案涉工程在霞浦县三沙镇,广东金东海公司系在霞浦县三沙镇履行合同管理义务,应当按照地域管辖中的合同履行地来确定,故霞浦县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广东金东海公司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窗体顶端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