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宏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民辖终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环南路22号华乾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壬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第三人:***,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第三人:霞浦县宏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工业路90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福建省天时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山河路1号蔚蓝尊品3幢1梯3003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第三人***、霞浦县宏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天时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21)闽0921民初24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向其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所依据的是框架协议,但在该协议中,***、***并非主合同的相对方,其仅是担保方,无权依据主合同权益向其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也不能依据主合同的履行地作为本案的管辖依据。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错误,要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退还其已支付的项目管理费用50万元,系基于双方之间签订的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二),被上诉人依据该协议向上诉人支付管理费,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故本案争议标的属于其他标的,则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现原审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故本案依法应由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原审所作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错误,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21)闽0921民初245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林 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