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清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清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1执73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清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琅琊台路南端,组织机构代码77684092-0。
法定代表人付成勇,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胶南市。
被执行人:青岛瑞星海藻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滨工业园峄山路791号,组织机构代码75692462-1。
法定代表人丁子合,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2月26日依据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1070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案款155181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很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能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限制消费令。经本院向金融、车辆、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人会商,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于衍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