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清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先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黄执字第3857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清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成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清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16915.40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青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