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1476号之一
原告:靖江市利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339033952T,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三路**。
法定代表人:邵刚。
被告:靖江市翔宇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3218506H,,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纬一路**
法定代表人:刘红星。
被告:江苏大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767459292,住,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经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钧媛。
原告靖江市利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翔宇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翔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30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靖江市利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严 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倩云
书 记 员 刘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