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翔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大翔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543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大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经一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路2988号山东智慧厨电创新产业园15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大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3)鲁0306执保543号执行裁定书于2023年4月6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花园支行账户8011********人民币245000.00元。申请人江苏大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江苏大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