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4551号
原告:靖江中辰技术推广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69116788T,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行政中心商务A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孙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767459292,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经一路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靖江中辰技术推广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翔科技有限公司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靖江中辰技术推广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中辰技术推广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靖江中辰技术推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