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2970号
原告:湖南佐城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499号坤颐商务中心1、2、3栋2404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扶琎,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衡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松亭村(华新大厦与立新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元,湖南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佐城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衡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原告湖南佐城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佐城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佐城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605元,由原告湖南佐城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涵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