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2970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佐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扶琎,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湖南衡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佐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衡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93976.71元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衡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93976.7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涵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