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2970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佐城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扶琎,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湖南衡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佐城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衡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湘0111民初12970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衡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93976.7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湖南佐城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佐城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衡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93976.71元的冻结或者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涵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