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执保299号
申请人:郴州市宏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郴江街道梨树山村上朱家湾组。
法定代表人:郑央茂,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雁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光辉街1号海博星都9#1717室-9#17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MA4M7EY07W。
法定代表人:何新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郴州市宏亚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雁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市宏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雁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265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市宏亚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宏亚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雁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265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