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雁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郴州市宏亚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雁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民初2295号

原告郴州市宏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梨树山村上朱家湾组。

法定代表人郑央茂,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芷健,湖南金州(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领,湖南金州(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雁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光辉街1号海博星都9#1717室-9#1720室。

法定代表人何新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龙,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宏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雁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宏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市宏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另原告郴州市宏亚贸易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宏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婧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梁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