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504民初408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贤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贤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屹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民街7号2幢1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W3R711。
法定代表人:易凤春。
原告**全诉被告泸州屹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该案应适用工伤仲裁程序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