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光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琳璐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光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1119号
申请人:四川琳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一街三组143号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09443205G。
法定代表人:孙建。
被申请人:四川光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大桥镇三桥办公楼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49QHD65。
法定代表人:游国强。
申请人四川琳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光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价值209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光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209000元的财产或者银行存款209000元。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