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683号
申请人:泸州市龙驰嘉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花博园村2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9THN4F。
法定代表人:陈帮柏。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9日,住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四川光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合江县大桥镇三桥办公楼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49QHD65。
法定代表人:游国强。
申请人泸州市龙驰嘉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光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77172.2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光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7172.25元的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间不得擅自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郭 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禹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