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1855号
申请人:泸州市龙驰嘉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花博园村2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9THN4F。
法定代表人:陈帮柏。
被申请人:李应海,男,汉族,1981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申请人:四川省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友谊街5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23F8XQ。
法定代表人:李应海。
被申请人:四川光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大桥镇三桥办公楼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49QHD65。
法定代表人:游国强。
申请人泸州市龙驰嘉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应海、四川省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光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0604.5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泸州市龙驰嘉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李应海、四川省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光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0604.57元的财产;
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财产或擅自支付存款,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曹德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慧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