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光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龙驰嘉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711号
申请人:泸州市龙驰嘉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陈帮柏
被申请人:****,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泸县。
被申请人:四川光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
法定代表人:游国强.
申请人泸州市龙驰嘉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光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75920.72元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光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75920.72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雷宇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洪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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