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市金强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国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603民初1255号之二
原告:广安市金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北街57号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MA6387RA70。
法定代表人:文鑫,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国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通宝街360号(2#一层)(自编号16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F5Q34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即本案被告**。
被告:**,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广安市金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强公司)与被告四川国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强公司在起诉时向本院申请以140万元为限对被告国欧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予以冻结或查封。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本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2021年8月16日,原告金强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国欧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强申请撤回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市金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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