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市金强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国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3民初1255号
申请人:广安市金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北街57号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MA6387RA70。
法定代表人:文鑫,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光华,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峰,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国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通宝街360号(2#一层)(自编号16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F5Q34F。
法定代表人:黄梦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广安市金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国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安市金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140万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四川国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房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广安市金强商贸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151160000000078)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该保单保险期限为2021年8月5日17时起至2022年8月5日17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以1,400,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四川国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和查封的截止期限均为2022年8月5日17时。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提供担保财产。逾期未提出,其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安市金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罗升超
人民陪审员  钟艾伸
人民陪审员  李海兵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 助理  甘媛媛
书 记 员  张文杰
附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
一、被申请人房产信息
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滨河路一段88号10幢1单元712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广安市不动产权第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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