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坤泰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坤泰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521民初7899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告:**,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被告:四川坤泰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GKPR01,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号1栋3**7层7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坤泰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计5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 娟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徐 辉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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