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521民初7899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告:**,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被告:四川坤泰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GKPR01,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号1栋3**7层7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坤泰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计5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 娟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徐 辉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