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02民初394号
原告青岛市绿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湛山三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909759XY。
法定代表人薛超,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5年7月8日出生,住日照市五莲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绿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市绿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市绿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姜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贾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