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民二商终字第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绿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市绿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商初字第3018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市绿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其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上诉人***的纠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市绿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市绿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上诉人青岛市绿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法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