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绿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绿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辖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绿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湛山三路6号。
法定代表人:薛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上诉人青岛市绿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1)豫0783民初7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案涉融资产品的担保方为恒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该公司由恒大互联网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而恒大互联网集团有限公司由恒大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同时,该委托理财产品的承销方以及上诉人也是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故本案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及其他法院相关案例,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要求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是指以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一审民事纠纷案件,担保人恒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青岛市绿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也不在通知所列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范围内,其要求依照通知规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依据双方认购协议中“发生争议向甲方(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具有本案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张颜民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齐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