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绿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市绿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民初1236号
原告:***,女,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云辉,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系原告***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青岛市绿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湛山三路6号。
法定代表人:薛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第三人:恒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主塔楼21楼2101G。
法定代表人:伍天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恒大金融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杜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青岛市绿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绿野国际公司)、**、第三人恒大金融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恒大金融财富公司)、恒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恒大互联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绿野国际公司申请追加恒大金融财富公司、恒大互联网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绿野国际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295295元,并支付违约金9745元(暂时计算至起诉之日);二、判令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绿野国际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涉案“恒中程轩HZCX142305”融资产品,系第三人恒大互联网公司出具《差额补足承诺函》作为增信方,第三人恒大金融财富公司作为承销商,在广西中马新城国际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登记备案发行的定向融资产品。第三人恒大互联网公司、恒大金融财富公司均为恒大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因此,异议人所提供的产品为恒大系列公司的项目,最终责任亦由其承担,另外,被告绿野国际公司由恒大金融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间接持股3.84%,异议人自身也属于恒大集团的关联公司。因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债务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本案应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案第三人恒大互联网公司、恒大金融财富公司均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 虹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唐亚菲
书 记 员  王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