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2021执205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义科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义科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工业园区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
二、查封期间,被查封的房产交由被执行人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保管、使用,因自身过错造成被查封的房产损失的责任由被执行人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被执行人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毁损、变卖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对被查封的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被查封房产的其他行为;
三、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四川义科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须在查封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执行人四川义科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杨健
审判员*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祝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