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0民初2940号
原告:四川义科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1幢1单元15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797824356F。
法定代表人:冯跃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强,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平,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新南光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十里坝街道新达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7400365783。
法定代表人:周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清,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义科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新南光真空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义科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四川华新南光真空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支付工程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义科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义科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53元,由四川义科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涂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