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381执607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湘乡市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21)湘0381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民工工资184,000元,被执行人湘乡市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诉讼费3,9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21,517元,余款被执行人湘乡市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补齐,扣除执行费2,719.7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案款187,980元(包括诉讼费3,980元在内,票据已收回)。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