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萤火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萤火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602民初1891号
原告:四川萤火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北路266号附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56年5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四川萤火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0)川1602民初1887号,同日,本院又受理了原告四川萤火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0)川1602民初1891号。该两案均系因不服广安市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区劳人仲案字(2020)8号《仲裁裁决书》而向本院提起诉讼,故该两案应并案审理。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一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原告***与被告四川萤火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雪